大家好,我是鼎正律所的丁律师。最近我们做了很多关于合同的咨询。无奈,因为很多合同是客户自己写的,或是其他不专业律师写的,因此都无效。
无效就代表合同写了跟没写一样。 最终还是要通过上庭来解决问题。
今天,我来讲这些常见的无效条款都是什么。
婚前协议里不能有跟未成年孩子或婚房居住权有关的条款
我先从多数人喜欢的婚前协议说起。 婚前协议是个普遍的用词,但其实不准确。 因为在加拿大,婚前协议可以在婚前或婚后完成。只要双方还没有矛盾,同意签字,那就可以。当然,越早做越好,在一起时间久了,就容易有争执。
在起草合同时,夫妻双方可以指定在离婚时,二人的资产是如何分配的。 也可以在里面规定离婚后,给与对方的赡养费应该是多少。
但合同里不能写任何关于未成年孩子的条款,比如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,探望权,以及抚养费。这些条款就算写入协议里,也没有任何法律效应,执行时会被法院无视。
原因是孩子的事情是不能完全由父母提前决定的。 法院看重两件事情。第一,任何跟孩子有关的决定,必须以孩子的利益为主。 因此,就算有些决定对孩子好,但对父母麻烦,法院也会坚持孩子的立场。第二,每个时间段都不一样。法院关心的是在离婚的这个时间点上,什么决定对孩子好。而不会在意在当时父母关系良好,也就是签署结婚合同时,什么决定对孩子好。
还有,法律也会给与孩子一些最基本的保护。比如孩子的赡养费有法定要求的最低金额。父母不能通过签署婚姻合同而给与一个更低的抚养费金额。
再者,婚姻合同不能干涉双方对于婚房的居住权。 婚房就是在夫妻二人一人名下,并且夫妻日常居住的房子。如果没有婚姻合同,那在离婚时,婚房是一人一半分配的。但如果婚房是夫妻其中一人在婚前购买,并且双方签了婚姻合同,那婚房可以只归屋主。举个例子,先生在婚前购买一个房子,之后结婚后,他和没有上房产证的太太一起居住在里面。这种情况下,若没有婚姻合同,那离婚时婚房还是一人一半。若有婚姻合同,上面写明婚房归先生,那就只归先生一人。
但若婚房是婚后买的,那离婚时价值还是一人一半,无所谓是谁出的钱。还有,就算太太在婚姻协议上同意,婚房出售后,钱都归先生,太太还是有权利居住在婚房里。 婚姻合同不能干涉任何一方对于婚房的居住权。 因此,若她不同意搬走,先生不可以把她撵走然后试着卖房.
也就是说,就算合同里写婚房只归先生,先生也不能因此就让太太搬出去。实际上来说,若太太不同意搬走,先生是卖不了房的。
商业合同里不应该有惩罚条款
下面我来说商业合同。 有很多客户希望我能把惩罚条款写进去。比如,若张先生违约,那李女士可以罚他一万加币。
但法院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才会执行惩罚条款。通常是在一方有恶意欺骗或欺压的情况下。大多数情况,法院会判决这种罚钱的条款无效。
因此,李女士应该把惩罚条款改为补偿条款。假设李女士开了奶茶店,而她跟张先生签的是供应商合同。 按照合同,张先生应该当天早上9 am 把奶茶杯子送到店里。但因为他违约送晚了一个月,导致李女士损失了1万加币的生意。那李女士可以要求张先生赔偿1万加币。
但赔偿的金额不能是李女士随便提出的金额。她必须有证据能证明这是她的实际损失。 比如根据她前三个月的营业额,她每月平均能赚到1万加币。 因此没有杯子导致她不能营业,她的实际损失就是1万加币。
同时,李女士还需要自己尽量去降低损失。 若李女士自己完全没有努力去解决这个问题,那法院也不会认可她有足足1万的损失。但若她给另一个供应商下了加急订单,花了1.5倍的价格买到了同样数量的杯子,那这个购买的金额是绝对可以向张先生要的。这个实际损失就很明显了。
另一个常见的无效条款是任何逼迫双方必须执行合同的要求。经常有客人问我,公司签了合同说他们必须完成装修,因此他们就肯定会完成,是吗?
不是的。从法律角度来说,法院最不喜欢限制他人的自由。他们喜欢让违约方赔钱,而不是必须履行合同。 举个列子:双方签了一个装修合同,结果装修师傅干了半途就不干了。为了完成工程,屋主只能去找另一个师傅去完成装修。这时,法院就十分乐意判决让旧师傅出新师傅的钱。
当然,也有例外,比如当钱无法补偿受损方的损失。我们用同样的列子,加上一个改变:就算装修公司同意赔偿给屋主钱,但屋主也无法找到下一家公司愿意接做了一半的工程。 这是,屋主可以要求法院出批文逼迫旧师傅履行合同,完成装修。 这个叫 specific performance, 法院只有在极少的情况下才会做这类判决。基本上来说,只要钱可以弥补损失,那法院就会判决违约方出钱。只有钱无法解决问题时,那时法院才会逼迫违约方必须完成他们合同里的义务。
而从实际角度讲,不是说有了合同,就有个第三方机构去监督双方必须履行协议。 违约基本上都要通过上庭去解决。 当然,也可以在合同里加些条款去尽量避免违约。 比如,屋主应该在协议里规定,尾款是在装修完毕后才会给与装修公司。 比起上庭起诉,这是个更实际的解决方式。
员工合同不能跟立法 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有冲突
最后,我来简单讲讲员工合同。在加拿大,员工十分受政府保护,尤其是立法 Employment Standards Act,里面有很多强制性条款。雇主不能通过单独和员工签合同来绕过这些。
这包括最低工资,加班费,工作时间,以及带薪假期。 因此雇主和员工不能签写合同说,工资每小时是 $10 加元,或者员工加班不用给加班费。也不能写员工全年不可以休假。 这些条款就算写进去,双方签了字,也是无效的。员工还是可以去劳动部举报雇主。
以下是立法的一些基本要求:
- 安省最低工资是 $16.55 每小时
- 最低带薪休假 : 员工在职时间少于1年 – 没有带薪休假要求; 员工在职时间 1 – 5 年 – 最少2周带薪休假; 员工在职时间5 年以上 – 最少3周带薪休假
- 最低加班费: 一周工作44个小时或以上,加班费是5 倍的正常薪水
总结
合同不是说只要你情我愿,双方签字就有法律效应。为了保护弱小以及维持公平,加拿大政府对于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有很多要求。在起草协议时,大家需要确定所有的条款都在这些限制以内。 当然,雇佣专业的律所写合同是首选,这样可以避免合同写了跟没写一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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