多数遗嘱客户有这样的误解:我先指定一个亲人做为执行人(通常是自己的配偶)。 如果他不愿意当执行人,那到时候他再选择另一个人当执行人就行了。
但这种理解是完全错误的。 执行人可以退出,但不能指定下一个执行人。 只有逝者自己能在遗嘱上指定第一执行人,第二执行人等。 如果第一执行人退出,那就轮到第二执行人。若逝者没写遗嘱,那就按照法律的顺序去找排在下一个位置 + 愿意当执行人的亲戚来承担这份工作。
我们最近有个案子。爸爸百年了。他遗嘱上写配偶是第一执行人,他的四个孩子同为第二执行人。 妈妈因为年迈,不想当执行人。她想指定可靠的大儿子为执行人。我跟她说,这是不行的。 你只能退出,然后你的四个孩子同为执行人。如果你想大儿子当唯一的执行人,那其他3姐妹必须都签字放弃当执行人。但最终是她们说的算,而不是你说的算。
无奈,3姐妹和大儿子的关系不是特别好。刚开始不愿意放弃。之后,她们又咨询了很多其他律师,大家都为她们解释了做执行人需要承担的巨大工作量和责任。最终,她们同意签字放弃,让大儿子成为唯一的执行人。之后,遗产解冻和过户也顺利完成了。
其实这个问题一开始就可以轻易避免。爸爸在写遗嘱时,应该考虑执行人的年龄以及能力。 年迈的妈妈不想当执行人是完全合理的。而4个孩子本来就关系不好,那同为执行人只会造成无止尽的争吵,不断的消磨感情。 爸爸误以为妈妈到时候可以选择一个孩子为执行人,而没明白我们必须严格尊重逝者的意愿。既然遗嘱上写了第二执行人是所有的孩子,那能让大儿子成为执行人的唯一方式就是其他孩子签字放弃,而不是看妈妈怎么说。



